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離職員工,或有離職員工的雇主。
(一)取得離職證明書的方式
勞動契約終止的時候,不論是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勞工有權請求雇主發給離職證明書(即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可以拒絕[1]。
然而,失業勞工如果無法從前雇主那裡取得離職證明,例如前雇主不願開立,或前公司已經倒閉等情形,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時[2],可以另外參閱「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
(二)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等
有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3],如果是非自願離職,要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期間的津貼時,可以另外參閱「失業給付申請書」、「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範本的來源
離職證明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0),《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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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第3項:「
I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III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