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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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18 ‧ 最後更新:2020-05-1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與他人合作,而共同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會需要。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是可能與別人共有的[1]。與別人共有智慧財產權的人,就不能單獨自己利用著作財產權,而是需要全體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者約定由其中一部分著作財產權人來行使著作財產權[2],例如授權給別人並收取授權金。
這份範本可以幫助共有著作財產權的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並用契約的方式約定好著作財產權的利益分配。
範本的來源
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契約,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合約1_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範本解說
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契約的範本解說,是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使用說明1_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著作權法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2.   著作權法第40條:「
    I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II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III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I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II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III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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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曾允君(2019),《著作權的歸屬(一)──多數人合力完成的共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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