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


刊登:2020-05-18 ‧ 最後更新:2020-05-1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出資請人創作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出資的人與被聘請創作的人會需要。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前者是表現自己姓名的權利,後者是著作的經濟利益[1]
而著作財產權在出資請人創作的時候,著作權原則上歸實際創作的受聘人所有,但也可以用契約來約定,讓出資人取得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同樣由受聘人所有,若出資人跟受聘人以契約達成約定,出資人也能享有著作財產權[2]
如果出資人與受聘人決定讓著作財產權屬於出資人,可以參考本則範本。
範本的來源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的範本,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合約2_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歸出資人)》,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範本解說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的範本解說,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使用說明2_出資聘人(歸出資人)》,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   著作權法第12條:「
    I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I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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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曾允君(2019),《著作權的歸屬(三)──出資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