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契約


刊登:2024-06-28 ‧ 最後更新:2024-06-28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原住民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等智慧創作[1],經過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登記,取得專用權[2]

對於具有專用權的智慧創作,想要獲得非專屬授權而利用的人,或是具有專用權而想要非專屬授權出去的原住民族或部落[3],會需要這份契約範本。

想要利用的人可以透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查到專用權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聯絡資訊,洽詢授權。


獲得非專屬授權的人只能自己利用,並不能再授權給第三人[4]。如果需要專屬授權的權限,契約範本可以另外參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

二、範本的來源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的範本,來自原住民族委員會(2021),《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契約》。

註腳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4條第1項:「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
  3.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6條:「
    I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II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3條第1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將智慧創作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4.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3條第4項:「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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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王綱(2024),《什麼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智慧創作專用權與著作權有什麼不同?》。

王綱(2024),《想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該怎麼做?如何查詢跟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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