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一覽表


刊登:2020-05-20 ‧ 最後更新:2020-05-20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要開公司(公司設立登記[1])的人,在決定公司名稱前可以參考。
公司設立登記時,要向經濟部申請預查公司名稱,而依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有些名稱不會被核准,例如和其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同一名稱、沒有使用我國文字,或使用外國國名等[2]。因此,決定公司名稱前可以一併參考本一覽表。
範本的來源
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一覽表的範本,來自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2018),《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預查參考資料》,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2.   公司法第18條:「
    I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II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III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IV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V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可以參考經濟部訂定的「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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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林詩梅(2019),《公司設立登記要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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