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刊登:2020-03-31 ‧ 最後更新:2022-01-17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消費者
健身中心向消費者收的費用不低,而2020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受理申訴第3名就是健身類案件[1],並觀察網路上各種會籍轉讓經驗分享,都看得出其實消費者不太容易跟健身中心有同等的談判地位,健身中心與消費者間容易發生關於會籍與費用等爭議。
建議所有希望與健身中心簽約的消費者在簽約前,都可以把手上的契約,拿來與教育部公告的這份「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2]」,還有「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比對一番,看看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發現有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件更不好的條款的話,建議消費者可以先跟教練、專員或客服確認細節,再判斷是否要真的完成簽約程序,不用急著簽約。
健身中心業者
2021年11月教育部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22年1月1日生效。請經營健身中心、提供健身器材設備及健身場所的業者,留意自家的契約是否符合新版的要求,避免提供給消費者的契約有違反之處,導致未來發生消費爭議時,受到不利的認定。
如果健身中心提供給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內容,違反了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那麼違反的部分是無效的;而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但業者卻未於定型化契約中記載的事項,這些契約本身漏未記載的事項仍然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喔[4]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的一些重點
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單跟大家介紹契約一定要約定到的事項:
消費者在契約屆滿之前,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業者可以收手續費,不過手續費加上消費者先前如果有欠款應該補足的總共金額不可以超過6千元、
入會費與其他費用,不能超過每月平均價格的2倍、
消費者符合一定條件,例如受傷導致不宜運動、懷孕或服兵役等原因,可通知業者暫停會籍,業者必須在7個工作天內辦理、
終止契約之後的退費,有一定的計算方式,業者必須遵守、
消費者如果有影響營運的重大行為(例如吵嚷吼叫、性騷擾猥褻或是影響環境清潔衛生等),經過勸告但仍然無效的話,業者可以選擇終止契約,並依照比例計算餘額,此時業者不可以收手續費,並將剩下金額退還給消費者。
範本的來源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21),《教育部公告: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自111年1月1日生效》,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021),《109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案件-本處統計分析報告)》。
  2.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21),《教育部公告: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自111年1月1日生效》。
  3.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2021),《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1年1月1日生效》。
  4.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
    VI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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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詹森林(2020),《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法律百科,《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教育部體育署(2021),《「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線上說明會相關資料(111.1.12更新Q&A)》。

寇德曼(2020),〈練身體前先練好法律:健身房消費糾紛頻傳,如何保護自己?〉,《鳴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