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範例


刊登:2020-05-15 ‧ 最後更新:2022-01-12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曾經加入直銷公司從事直銷工作的人會需要。一般社會常見的直銷公司,在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事業[1]」,而直銷公司內從事直銷業務的人,稱為「傳銷商[2]」。
而參加直銷的人如果想要退出直銷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在30日之後(法律上稱為「猶豫期間」 )才想退出的話,可以用書面的方式退出直銷公司,並且將手上本來要銷售的商品退回給直銷公司;但所持有的商品如果持有時間超過6個月,則不能退貨[3]
如果在30天猶豫期間「內」就想要解除或終止契約,可以參考「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範例」。
範本的來源
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範例此範本,來自公平交易委員會(2014),《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範例》,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
    I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II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
    I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II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I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II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III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IV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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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何剛(2020),《直銷到底合不合法(一)什麼是直銷?法律上如何規範?如何判斷是不是合法的直銷?》。
何剛(2020),《直銷到底合不合法(二)什麼是違法多層次傳銷?違法招攬會員吸取費用並層層吸收下線,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何剛(2020),《直銷到底合不合法(三)面對直銷,在法律上有什麼該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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