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租小客車的人和出租小客車的業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1]。而租賃小客車也有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承租、出租小客車的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
為了確保欲承租的消費者會取車,出租人可以在「接受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收取定金,上限為租金總額的30%。
若雙方解除契約,會依據解約的時間點、解約的原因,規定定金是否退還、退還的數額,以及會不會有額外的賠償額等事項。
雙方可依此範本約定,當消費者未依約定時間歸還車輛時,消費者應該給付給業者多少逾時費。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5),《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Word檔(.docx) 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詹森林(2022),《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王綱(2022),《提前取消租車被扣全額定金?你知道你可以說「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