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需要租機車的人和出租機車的業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1]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租賃機車也有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承租、出租機車的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
(一)保證金退還
出租業者為確保租賃機車配備無損壞,可於簽訂契約時與承租人約定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但承租人返還機車後,出租業者檢查機車配件、配備無損壞時,應即無息返還保證金或擔保品。
(二)出租業者應確保機車符合約定使用狀態
出租業者與承租人可約定一定時間(至少5分鐘)內,如發現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出租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三)車輛損壞賠償上限
如機車發生損壞但可以修復,出租業者可向承租人請求賠償,但有上限:原則上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7日以內(含)者,求償金額不得高於該期間相當租金(不得高於50%)的損害賠償;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第8日至15日(含)者,求償金額不得高於該期間相當租金(不得高於40%)的損害賠償,且總期間不得超過15日。不過大型重型機車維修符合一定條件,期間可以以30日為限。
二、範本的來源
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21),《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I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II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III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IV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VI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