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租機車的人和出租機車的業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1]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租賃機車也有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承租、出租機車的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
出租業者為確保租賃機車配備無損壞,可於簽訂契約時與承租人約定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但承租人返還機車後,出租業者檢查機車配件、配備無損壞時,應即無息返還保證金或擔保品。
出租業者與承租人可約定一定時間(至少5分鐘)內,如發現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出租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如機車發生損壞但可以修復,出租業者可向承租人請求賠償,但有上限:原則上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7日以內(含)者,求償金額不得高於該期間相當租金(不得高於50%)的損害賠償;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第8日至15日(含)者,求償金額不得高於該期間相當租金(不得高於40%)的損害賠償,且總期間不得超過15日。不過大型重型機車維修符合一定條件,期間可以以30日為限。
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21),《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詹森林(2022),《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