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書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刊登:2020-05-25 ‧ 最後更新:2022-09-02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按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規定,想要成立「第二條關係[1]」的人會需要。
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規定下,成立「第二條關係」的條件,包含沒有不能成立「第二條關係」的情形[2]、製作書面、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3]。所以,想成立「第二條關係」的人,可以用此範本製作書面[4],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如果是想成立民法的婚姻關係的人,則可以參考「結婚書約(民法)」。
範本的來源
結婚書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委託書、同意書、約定書 21 結婚書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
    I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III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4.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五、(二)1、:「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二)結婚證明文件: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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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12-14 1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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