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刊登:2020-03-18 ‧ 最後更新:2020-08-06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1]。因此想拋棄繼承權利的人,需要此聲請狀範本。

範本的來源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法第1174條:「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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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蕭慧宜(2020),《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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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0556(一般會員) 2022-03-09 08:27:20
第一順位已拋棄繼承
第二順位何時可開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