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


刊登:2023-01-06 ‧ 最後更新:2024-06-10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性騷擾[1]事件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原則上都可以使用這個範本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2]申請調解,但如果加害人因為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而監督、照護或指導被害人,也就是加害人具有權勢關係,此時就不可以申請調解[3]

二、範本的來源

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範本,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4),《性騷擾05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I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II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2.   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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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性騷擾?肢體接觸和言語騷擾都算嗎?》。

法律百科(2024),《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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