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如果是針對特定人追求,但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1]。
例如想追求A,而不斷騷擾A的父母,A的父母就也是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此時遭到跟騷的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跟騷者核發書面告誡[2]。如果跟騷者在受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做跟騷行為,被害人就可以依法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保護令[3]。
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被害人聲請)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被害人聲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李莉娟(2022),《跟蹤騷擾不再來!如何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自己?》。
謝宜霓(2022),《被跟蹤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