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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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7 ‧ 最後更新:2020-05-27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投保者、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投保者曾去過的醫療機構
當每個人需要投保商業保險,或是需要申請變更商業保險契約內容(例如補告知、轉換契約或是增加保險金額)時,由於保險公司會需要知道每個人的健康狀況,來判斷是否同意承保或變更契約內容,因此有時候會需要投保者的病歷。
然而,病歷是受到特別保護的個人資料[1],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先經過投保者的書面同意,才可以調閱,因此,這個時候投保者、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涉及的醫療機構,都有可能需要了解衛生福利部於2014年發布的「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2]」。
內容
無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是醫療法[3],都沒有特別規定授權調閱病歷資料書面的內容,應該詳細到什麼程度,建議參考衛生福利部這份「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4],去瞭解調閱病歷的用途、查詢就診資料的範圍、授權的有效期間,以及可撤回的權利等。
範本的來源
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來自衛生福利部(2018),《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I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2.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31665919號函(2014/9/11)。
  3.   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4.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81661122號(2019/3/7):「……『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是作為商業保險調閱病歷用途,非關商業保險之病歷調閱,尚不以該版本為限,又授權書範本業經本部103年9月11日以衛部醫字第1031665919號函(如附件)送地方政府衛生局轉所轄醫療機構參考運用在案,屬行政指導性質,並不具法律上之強制力,合先敘明;惟為避免民眾及保險公司在調閱病歷過程,因填具各種不同版本授權書所造成之誤解或混淆,如無使用困難,仍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輔導轄內醫療機構採用本部公告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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