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


刊登:2020-05-15 ‧ 最後更新:2020-05-15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文件呢?
想要初次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
雇主必須與被看護者有一定的親屬關係[1];被看護者必須完成一定的醫療評估[2]
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雇主可以提出「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果雇主想要重新招募同一位外籍看護工時,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辦理[3]
檔案來源
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19),《N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3條:「
    I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II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III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
    I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II 已依第十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III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五,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IV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
    V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專業評估方式,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
  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n.d.),《申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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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余靜玟(2018),《簡介外籍勞工類型與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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