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外籍勞工的雇主需要此通報單[1]。此時雇主應該在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雇主若違反這個通報義務,雇主的招募許可有可能會被中止或廢止[2]。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23),《表單A-10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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