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刊登:2020-05-15 ‧ 最後更新:2020-05-15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文件呢?
外籍勞工、雇主、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以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為什麼會需要「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這個文件?
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外國人的時候,法律規定勞雇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約定雙方勞雇關係、明定勞動條件,且勞雇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契約義務[1]
不過呢,勞動契約內容可能重新議定,為了避免外籍勞工在入國後,遭到雇主強迫重新議定較低之工資或扣除較高之膳宿費等,所以法令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檢查外籍勞工的入國工作費用或是工資時,就需要以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且該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2]
違反效果
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招募許可會被廢止,同時面臨30萬元~150萬元的罰鍰[3]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按超收費用處10到20備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4]
檔案來源
中文版
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20),《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中印版
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20),《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中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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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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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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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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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項:「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2:「
    I 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II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應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III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應以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IV 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4款:「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3.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與第3項:「
    I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III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4.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就業服務法第66條第1項:「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6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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