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


刊登:2020-05-15 ‧ 最後更新:2020-05-15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契約呢?
需要請仲介找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的外籍勞工的雇主。
建議需要這樣外籍勞工的雇主,與仲介簽契約時,可以留意契約內容,是否與勞動部的版本有落差。
內容重點摘要如下[1]
約定仲介公司應收費、應退費之項目及時間,並得選擇以現金、轉帳、支票或其他等方式辦理。
每個月至少應電話聯繫或訪視外國人之次數。
契約雙方應依契約履行事項及約定仲介公司應辦理之法定就業服務業務事項及協助辦理事宜。
契約雙方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仲介公司對於雇主及外國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註腳

  1.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2016),《勞委會制定雇主與跨國人力仲介機構及外國人與跨國人力仲介機構之定型化服務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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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版本

相應的,勞動部也提供仲介與外籍勞工之間的契約:「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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