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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申請書
勞動‧工作
/
勞工保險
1
0
刊登:2020-05-20 ‧ 最後更新:2020-05-20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有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或其他依法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
[1]
,符合一定年齡、保險年資,要離職退保向勞保局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給付時
[2]
,要填這份申請書。
範本的來源
老年給付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
老年給付申請書
》。
下載
Word檔(.docx)請點我
,
PDF檔(.pdf)請點我
。
下載勞保局的
範例PDF檔(.pdf)請點我
。
註腳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I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II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III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
I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II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III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IV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V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VI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VII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VIII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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