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理監事名冊範本


刊登:2020-05-20 ‧ 最後更新:2020-05-20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籌組工會或處理工會事務的人會需要。
理事、監事名冊是籌組工會[1]的文件之一,此外,工會在每年度決算後30日內要將理事、監事等人的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2]
同樣情形要提出的還有會員名冊,可以參閱「工會會員名冊範本」。
範本的來源
工會理監事名冊範本,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n.d.),《01、組織企業、產業、職業工會》,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工會法第11條:「
    I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II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2.   工會法第31條第1項:「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
    四、財務報表。
    五、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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