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之人的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或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會需要。按照戶籍法的規定,前面所說的這些人是有資格申請死亡登記的人[1]。而且必須注意,死亡登記屬於戶籍法裡面戶籍登記的一種[2],若在死亡事件發生後30天內,無正當理由而沒有申請死亡登記,將可能被處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罰鍰[3]。
死亡登記申請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死亡登記類戶026-1 死亡登記申請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林廷威(2023),《行蹤不明該怎麼辦?什麼是死亡宣告及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