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登記申請書


刊登:2020-05-08 ‧ 最後更新:2024-02-22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死亡之人的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或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會需要。按照戶籍法的規定,前面所說的這些人是有資格申請死亡登記的人[1]。而且必須注意,死亡登記屬於戶籍法裡面戶籍登記的一種[2],若在死亡事件發生後30天內,無正當理由而沒有申請死亡登記,將可能被處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罰鍰[3]

二、範本的來源

死亡登記申請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死亡登記類戶026-1 死亡登記申請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戶籍法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2.   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8目:「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戶籍法第14條第1項:「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3.   戶籍法第48條第1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戶籍法第79條:「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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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林廷威(2023),《行蹤不明該怎麼辦?什麼是死亡宣告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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