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


刊登:2020-03-18 ‧ 最後更新:2024-02-27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曾經參與過訴訟程序、該程序已經結束的當事人(檢察官是刑事訴訟裡面的當事人,但不包含在內)或犯罪被害人,認為法官有審理案件有嚴重的錯誤、時間拖太長、言行不檢、洩漏秘密、或有參加特定政黨活動等情形[1],會需要這個範本。依照法官法的規定,如果法官有需要受到評鑑的情況時,法官、檢察署、律師公會可以聲請法官評鑑;而曾經參與一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也可以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法官個案評鑑[2]

二、範本的來源

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3),《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法官法第30條:「
    I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II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III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2.   法官法第35條第1項:「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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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吳孟勳(2020),《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二)法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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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1787(一般會員) 2022-07-15 02:15:56
請問要去哪裡申訴?法官判決根本一面倒 暴力行為也不起訴 嘉義市的法官都可以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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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2-08-26 07:04:45
關於不起訴的部分並非法官職權,應該是由檢察官所作出的,如果身為被害人而想要提出刑事告訴,而對方遭到檢察官不起訴的話,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依法提出再議、交付審判來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