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參與過訴訟程序、該程序已經結束的當事人(檢察官是刑事訴訟裡面的當事人,但不包含在內)或犯罪被害人,認為法官有審理案件有嚴重的錯誤、時間拖太長、言行不檢、洩漏秘密、或有參加特定政黨活動等情形[1],會需要這個範本。依照法官法的規定,如果法官有需要受到評鑑的情況時,法官、檢察署、律師公會可以聲請法官評鑑;而曾經參與一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也可以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法官個案評鑑[2]。
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3),《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吳孟勳(2020),《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二)法官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