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涉嫌觸犯刑事犯罪,有受到檢察官緩起訴可能性的人會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涉嫌的犯罪是最輕刑度不滿3年的輕罪,檢察官就可以命涉嫌犯輕罪的被告負擔一些事情[1],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繳錢到公庫、服社會勞動等等;並且在一段時間內不要再犯罪[2],被告就可以不用受到法院的審判跟刑罰。
其中,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立悔過書,所以涉嫌犯罪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的人,會需要這個範本來立悔過書。
二、範本的來源
悔過書的範本來自:
(一)
法務部(2019),《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附件一悔過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019),《書狀聲請書及司法狀紙規則 39.悔過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019),《書狀例稿下載 悔過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I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II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III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IV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V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I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II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