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告訴狀


刊登:2021-12-30 ‧ 最後更新:2021-12-30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案件中,具有告訴權並實際提起刑事告訴的人會需要。在刑事程序中,被害人[1]、他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2],以及法律上規定的特定親屬[3],可以在知道誰是犯人之後6個月內[4],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說明有一樁犯罪事實,並表達出想要對罪犯追訴的意思[5]
但如果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在後續程序中覺得犯罪人有付出相當的誠意,而達成和解、覺得不用再追究犯罪人的刑責時,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前,使用「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6]。需要注意的是,在告訴乃論之罪撤回才有意義,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訛稱的公訴罪),因為告訴權人無法選擇是否追訴,即使表達撤回告訴的意思,檢察官仍可起訴、法官仍可審判。
範本的來源
撤回告訴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2021),《撤回告訴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2.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第234條第235條
  4.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5.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I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II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III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6.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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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1),《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