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


刊登:2023-01-06 ‧ 最後更新:2023-08-30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因為犯罪而權益受有損害的人,如果有以下4種身分之一,會需要這個範本[1]

  1.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死亡,被害人的遺屬[2]
  2. 被害人本人因為犯罪行為受害而身受重傷[3],被害人本人。
  3. 被害人遭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款第2目[4]所規定的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本人。
  4. 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我國國民,於境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而死亡,被害人的遺屬[5]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人,可以在網路上下載書面文件填寫後,向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設立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申請[6],如對詳細流程有疑問,也可請求各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7]

二、範本的來源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的範本,來自法務部(2023),《表單下載—新法相關書表》,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3條:「
    I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II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III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IV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3.   「重傷」的認定是指達到刑法的上的重傷定義,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的重大傷病項目。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6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六、重傷:指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傷害或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
  4.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2目:「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犯罪行為:指下列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其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者,亦同:……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者;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犯罪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5.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3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4條:「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境外補償金:
    一、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6.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1條第1項:「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
    I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
    I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
    一、犯罪地不明。
    二、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
    三、無應受理之審議會。」
  7.   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n.d.),《聯絡我們》,透過地圖上方的選單可找到各地分會的連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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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李侑宸(2022),《法律真的只保護犯罪者嗎?——簡介被害人的補償措施》。

李緻柔(2022),《國家如何補償犯罪被害人受的損害?——簡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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