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警察(官)通知、檢察官或法院傳喚的刑事被告,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時會需要。
是不是正當理由,要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判斷。例如:被告生病可否不出庭,應視他的病情是否達到無法到庭的程度而定[1];但如果是要出差,則不是不到庭的正當理由[2]。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經合法傳喚或通知,在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到庭,可能會面臨以下問題:
被司法警察(官)通知到場詢問,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司法警察(官)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3]。
偵查中被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可以命拘提[4]。
被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命拘提[5]。
一審法院認為應作成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的判決,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不等被告出庭陳述,就直接下判決[6]。
二審法院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不待被告陳述,直接下判決[7]。
刑事請假狀的範本,來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023),《刑事請假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 (.pdf)請點我。
註腳
郭欣妍(2024),《進法庭要坐哪?不能去開庭要先跟誰說?開庭要記得帶哪些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