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狀


刊登:2020-03-18 ‧ 最後更新:2024-02-27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民事訴訟裡面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會需要。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有任何的主張,都會需要透過書狀向法院表達。而這些書狀一般來說可以親自送到法院、或者郵寄到法院。而按照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的規定[1],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後,使用這個範本向法院聲請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二、範本的來源

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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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展富(進階會員) 2023-03-09 17:55:07
請問一下

假使法官裁定准許使用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那麼使用e-mail遞狀(準備狀、答辯狀)後

還需要將繕本寄送給相對人(原告或被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