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尤其是被告)會需要。在刑事案件當中,例如法官跟當事人之間有親屬關係,或者已經參加過該案件的相關程序等法定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該案件訴訟[1]。如果有法官應該要自行迴避的情形,而該法官沒有主動迴避,被告就可以用這個聲請狀,請法院換一位法官審理[2]

範本的來源
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2.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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