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會需要。
當事人覺得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有不公正、偏心而影響到審理的時候,可以向該法官所屬的法院,聲請更換法官,由其他法官來審理[1]
範本的來源
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行政訴訟法第20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2項:「
    I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II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4條:「
    I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II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III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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