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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請問將自己翻唱的歌曲,搭配原版的配樂錄成影片,上傳到自己的Instagram粉絲專頁上是否違法?

匿名(一般會員)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2019-12-07 04:38

看到中文歌的客群逐漸流失,大家逐漸只聽英文歌,為了要讓中文歌的客群逐漸回流,我創辦了一個粉專,期望透過我對於歌曲的演唱與介紹,讓大家重新認識華語樂壇的鼎盛時期,並再次聽中文歌,進一步認同自己的文化,我沒有想透過這個方式營利,僅僅只是想做文化推廣。在我翻唱歌曲,搭配原版的配樂錄成影片後,想要上傳到自己的粉專,可是在上傳之前查詢了許多網站,發現這似乎有違法的疑慮,但還是不太確定這樣的行為是否真的會觸法。還有我非常想知道,在youtube上傳翻唱影片,甚至已經小有名氣,有很多粉絲的youtube使用者,他們的翻唱行為是否違法? 還有我國針對翻唱這一類型歷年的法律判決,法官對於翻唱行為是否觸法,或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的見解為何? 謝謝!


翻唱可能會涉及到的著作權法問題
翻唱可能的流程,是先把唱歌的影片錄下來之後,上傳到社群網站上(如Facebook、Youtube、IG)。或者是在社群網站上開直播的時候唱歌,事後直播影片有紀錄、保存下來,這時候就可能侵害到原著作權人的重製與公開傳輸權[1]。而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2],並需要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3]
Youtube使用者若取得授權,翻唱並不違法
如果Youtube的用戶有從事翻唱行為,而沒有取得授權的話,同樣會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有取得授權的話,則可以合法進行翻唱。就提問人的問題來說,中文歌曲的演唱與介紹,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而免去民、刑事責任,但是否能主張合理使用,則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判斷[4]
提問人對於授權的部分有想要做更深入的了解,則可以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授權管道資訊[5]」查詢可以授權的相關單位,尋求合法的授權管道。
實務判決
目前與翻唱有關的實務判決相當有限,且提到翻唱的判決,多數也是引述美國實務上關於翻唱的案例,來說明其中的著作權概念。而臺灣目前也尚未出現翻唱後上傳到社群網站而涉訟的事件[6],供提問人參考。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2.   著作權法第91條:「
    I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著作權法第88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III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IV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6),《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50602b》。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6.   直接以「翻唱」作為關鍵字,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得到27筆查詢結果,其中沒有直接和翻唱有關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