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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改編流行歌曲後,公開上傳社群網站是否侵害著作權


在社群網站(YouTube, Instagram 等)上常可以看見知名流行歌曲被翻唱、改編,請問是否已經侵害原著的著作權?


翻唱、改編流行歌曲的著作權問題
在著作權法上,單純重複製作他人的著作,是所謂的「重製[1]」行為。不過,如果是用自己的創意進一步改編原本的詞、曲,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2]」。
改作是原本的著作權人所具有的權利[3],所以如果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就進行改作,會違反著作權法而需負擔民事[4]、刑事[5]責任。如果有得到原著作權人的授權,那就可以合法地翻唱、改編。
改作而成的衍生著作,仍可能享有著作權保障
不過,按照較近期的法律見解[6],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所創作出來的作品(在法律上叫做衍生著作[7],如改編後翻唱的歌曲)依然享有著作權的保障。至於侵權改作人的民、刑事責任,跟改作出來的創作是兩回事,需要分別判斷。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3.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4.   著作權法第88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III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IV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5.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6.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76號民事判決:「按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6條、第3條第1項第11款(92年修正前原列同項第10款)定有明文。是原著作著作權人與衍生著作著作權人,各自享有其著作權,包括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權。惟於第三人欲利用衍生著作時,依同法第37條規定,須分別取得原著作著作權人及衍生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7.   著作權法第6條:「
    I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II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