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公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卡銀行可以要求持卡的消費者繳交卡片遺失的手續費,但手續費不可以超過200元[1]。
至於掛失前被盜刷的費用,要由誰來負擔?在掛失前24小時以內的盜刷費,持卡人不需要負擔;但如果盜刷是發生在掛失的24小時以前,持卡人原則上就需要負擔一部分的費用(稱為「自負額」),但不超過3,000元[2]。3,000元以內,自負額究竟多少,則依各發卡銀行的契約條款有所不同,建議消費者可以把當初跟銀行簽的信用卡契約拿出來確認。
關於信用卡遺失、掛失、盜刷自負額等問題,可以進一步閱讀:黃蓮瑛、温晴方(2020),《發現遺失信用卡該怎麼辦?遺失後的盜刷費用由誰負責?》。
註腳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9點第1項本文(卡片喪失占有):「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機構或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__元(不得逾新臺幣200元;註:各發卡機構得自行視其狀況約定是否收取掛失手續費,但應明定於契約)。」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9點第3項:「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__元為上限。(各發卡機構得自行視本身狀況約定收取不超過新臺幣3千元之金額,且應明定於契約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24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