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牽涉到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相關規定,就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已拆封的貼身衣物其實可以不提供退貨服務
按照消保法的規定[1],通訊交易(例如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於7天內退回商品、解除契約。但是,有些商品因為保存、衛生問題,會有例外不能在7天內退貨的狀況,包含以下幾種[2]:
按照消保法的規定[1],通訊交易(例如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於7天內退回商品、解除契約。但是,有些商品因為保存、衛生問題,會有例外不能在7天內退貨的狀況,包含以下幾種[2]:
商品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例如生鮮食品,保存期限較短,若解約後將讓店家無法再次出售,會有損失。
例如生鮮食品,保存期限較短,若解約後將讓店家無法再次出售,會有損失。
客製化給付
量身訂作的商品,例如刻有名字的印章,無法再賣給別人。
量身訂作的商品,例如刻有名字的印章,無法再賣給別人。
報紙、期刊或雜誌
具有時效的出版品,一旦時間過了,裡面的資訊就會過時。
具有時效的出版品,一旦時間過了,裡面的資訊就會過時。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消費者方便複製檔案,所以即使退實體的商品,也無法達到退還電子檔的效果。
消費者方便複製檔案,所以即使退實體的商品,也無法達到退還電子檔的效果。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例如購買付費應用程式(App),電子書,這些可以在購買後下載取得的東西,現實上很難還給商家,所以原則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例如購買付費應用程式(App),電子書,這些可以在購買後下載取得的東西,現實上很難還給商家,所以原則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例如刮鬍刀、貼身衣物,因為衛生考量,一旦有使用或穿著過,就不適合由店家回收後再販賣。
例如刮鬍刀、貼身衣物,因為衛生考量,一旦有使用或穿著過,就不適合由店家回收後再販賣。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由於航空業作為全球化產業,跟一般商品或服務不同,所以有另外針對航空業的法令來規範。
由於航空業作為全球化產業,跟一般商品或服務不同,所以有另外針對航空業的法令來規範。
商家讓消費者可將貼身衣物退回,轉成購物金的機制,是否違法呢?
如前所述,由於已拆封的貼身衣物跟一般商品不同,屬於法令所規定沒有七日鑑賞期的例外。如果商家已經告知消費者,而消費者又已經拆封的話,出售貼身衣物的商家其實可以依法令拒絕讓消費者退貨並解除契約。
那這時如果商家提供換購物金的服務,其實是優於法律的規定,因為原本購買貼身衣物的消費者沒有退回商品、要求退費的權利。既然消費者取得優於法令的權利,商家就沒有違反相關法令的問題。
如前所述,由於已拆封的貼身衣物跟一般商品不同,屬於法令所規定沒有七日鑑賞期的例外。如果商家已經告知消費者,而消費者又已經拆封的話,出售貼身衣物的商家其實可以依法令拒絕讓消費者退貨並解除契約。
那這時如果商家提供換購物金的服務,其實是優於法律的規定,因為原本購買貼身衣物的消費者沒有退回商品、要求退費的權利。既然消費者取得優於法令的權利,商家就沒有違反相關法令的問題。
延伸閱讀
李昕(2020),《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法律百科問答:《網路購物退換貨問題》。
註腳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