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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怎麼脫離父子關係?

匿名(進階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繼承 2020-06-22 16:49

由於父母離婚,從小到大都是阿公帶大,父親常常賭博,甚至欺騙身上沒錢要我先生幫忙負擔養老院的費用,到現在前前後後已支出上百萬了,目前我們有小孩了,但他沒存款過的很坎苛,今天又得知他父親早就有申請補助,但還是跟我先生要3萬元的養老院費用,前前後後很多事情,他除了擔心之後父親的債務會落到他身上之外,還會一直跟他要錢,想斷絕父子關係


因為血緣所成立的父子關係在法律上無法脫離、斷絕,但可以依具體個案主張減輕、免除對父親養老院費用的負擔,以及適用避免繼承父親的債務的拋棄、限定繼承制度。

父母沒有正當理由,對子女沒有盡扶養義務,子女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父親如果沒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生活,依法可以要求子女扶養[1],但如果父親過去沒有正當理由,對小孩沒有盡扶養義務,子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甚至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2]。所以父母離婚,父親過去從來都沒有照顧小孩、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關於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郭靜儒(2022),《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子女可以不付嗎?》。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如果擔心父親的債務會落到自己身上,首先,父親自己在外簽借據、簽本票借錢,是由借錢的父親自行負擔,配偶和子女在法律上沒有清償的義務,除非配偶、子女一起簽字成為借方或保證人,才會變成債務人。

其次,如果是父親過世後遺留下來的債務,原則上都從父親的遺產清償,繼承人不用拿自己的錢清償(法律上稱為「限定繼承」)[3]。子女等繼承人可以在知道開始繼承(例如知道父親過世)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4]、催告債權人出來說明自己有多少債權[5],然後拿遺產依序、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6]

如果不想繼承,也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不過一定要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提出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7],超過3個月就不能拋棄繼承,會回到上面討論的限定繼承模式。

關於拋棄繼承要準備那些文件,可以參考:蕭慧宜(2022),《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延伸閱讀: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蕭慧宜(2022),《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限定繼承要記得陳報遺產清冊》。

註腳

  1.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2.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5.   民法第1157條:「
    I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II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6.   民法第1159條:「
    I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II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III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7.   民法第1174條:「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