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要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用「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1]。因此想拋棄繼承權利的人,需要這份聲請狀範本。
二、範本的來源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 民法第1174條:「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二順位何時可開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