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1],即使離婚了、親權是對方的,但身為孩子的母親還是要繼續扶養未成年的小孩[2]。至於要付多少錢,法院大約會從子女每個月需要多少生活費用,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3]等面向,來決定要各負擔多少錢。
生活費用可參考政府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
行政院主計處會定期調查國民每個月平均消費支出的金額,並依照地區區分[4],這也是法院常會用來參考小孩每個月需要多少生活費的數據之一。以小孩都住在桃園市為例,桃園市2021年每人每月的平均消費是23,422元、2020年是22,537元,所以法院也會推定在桃園養1個小孩,每個月要2萬多,3個小孩就*3。
法院會衡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調整2人的負擔比例
雙方經濟能力差不多的話,可能就是一人負擔一半;但如果一方收入比較高、比較穩定,可能會依比例多負擔一點。在法院內,雖然雙方都會提出主張或證明,但最後還是由法官審酌一切情況,決定要各別要負擔多少扶養費[5]。
關於扶養費計算的相關說明,可以進一步參考:林希庭(2020),《小孩的扶養費怎麼計算?》。
註腳
-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2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 民法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n.d.),《平均每人月消費》。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