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怎麼樣會構成公然侮辱呢?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
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基本介紹,可參考: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至於對虛擬的身分(如筆名、網路上的帳號)言語侮辱是否會成立犯罪,建議參考: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關於何謂「公然」的要件解釋,可參考:李侑宸(2020),《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法律百科對於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有收錄許多精彩的文章,也歡迎提問人在提問前,可以先上法律百科找答案喔。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
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基本介紹,可參考: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至於對虛擬的身分(如筆名、網路上的帳號)言語侮辱是否會成立犯罪,建議參考: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關於何謂「公然」的要件解釋,可參考:李侑宸(2020),《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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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的流程
所有的刑事訴訟程序,大致上都需要經過以下的過程,根據罪名不同、被告的情形不同,才可能另外適用其他程序:
所有的刑事訴訟程序,大致上都需要經過以下的過程,根據罪名不同、被告的情形不同,才可能另外適用其他程序:
偵查程序
通常有一件牽涉到刑事犯罪的事情發生後,首先可能經過民眾報案、警察調查等原因,當有犯罪嫌疑時,會轉由檢察官主導所謂的「偵查程序[1]」,針對可疑的對象進行偵查。
偵查之後,檢察官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或者有其他原因,就可能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如果覺得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成立犯罪,就必須要起訴[2]。
通常有一件牽涉到刑事犯罪的事情發生後,首先可能經過民眾報案、警察調查等原因,當有犯罪嫌疑時,會轉由檢察官主導所謂的「偵查程序[1]」,針對可疑的對象進行偵查。
偵查之後,檢察官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或者有其他原因,就可能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如果覺得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成立犯罪,就必須要起訴[2]。
審判程序
起訴之後,就會進入由法院所主導的審判程序,會由檢察官擔任國家追訴犯罪的代表,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方可以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最後由法官在調查相關證據、聽取雙方主張之後,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有罪的話必須要判決怎麼樣的刑罰。
另外,則會視案件情形,如果被告坦承不諱、證據確鑿,可能適用較為迅速的簡易判決處刑程序[3];而如果被告觸犯相對較輕微的犯罪,則可能適用程序較為簡便、證據調查規定較為寬鬆的簡式審判程序[4],或由被告與被害人進行協商的協商程序[5]。
起訴之後,就會進入由法院所主導的審判程序,會由檢察官擔任國家追訴犯罪的代表,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方可以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最後由法官在調查相關證據、聽取雙方主張之後,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有罪的話必須要判決怎麼樣的刑罰。
另外,則會視案件情形,如果被告坦承不諱、證據確鑿,可能適用較為迅速的簡易判決處刑程序[3];而如果被告觸犯相對較輕微的犯罪,則可能適用程序較為簡便、證據調查規定較為寬鬆的簡式審判程序[4],或由被告與被害人進行協商的協商程序[5]。
執行程序
如果法官判決的結果是判決被告有罪,並且需要科處刑罰的時候,就會由檢察官接手最後的執行程序[6]。
如果法官判決的結果是判決被告有罪,並且需要科處刑罰的時候,就會由檢察官接手最後的執行程序[6]。
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
公然侮辱罪原則上只能上訴到第二審,例外可上訴到第三審
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度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依法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犯罪,原則上只能上訴到第二審,不能上訴第三審。但為了保障被告至少要有一次的上訴機會,如果第一審沒有被判決有罪,但在第二審卻被判決有罪,這時例外讓公然侮辱罪的被告可以上訴到第三審[7]。
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度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依法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犯罪,原則上只能上訴到第二審,不能上訴第三審。但為了保障被告至少要有一次的上訴機會,如果第一審沒有被判決有罪,但在第二審卻被判決有罪,這時例外讓公然侮辱罪的被告可以上訴到第三審[7]。
公然侮辱罪可以易服勞役嗎?
刑法當中有所謂的「易刑處分」,目的是代替原本刑罰的種類。因為有時候會遇到法院所判處的刑罰難以執行的狀況(例如受刑人是經濟支柱,遭拘役會少了好幾天的收入),或執行之後會造成反效果(受刑人待的時間太短,還沒被教化、矯正之前反而可以入監「進修」),所以才有這個制度,視個案狀況替換原本的刑罰。
公然侮辱罪可能判處拘役或罰金,拘役本身可以易科罰金[8]、易服社會勞動[9],而如果被判處罰金,在受刑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可以易服勞役[10]。
刑法當中有所謂的「易刑處分」,目的是代替原本刑罰的種類。因為有時候會遇到法院所判處的刑罰難以執行的狀況(例如受刑人是經濟支柱,遭拘役會少了好幾天的收入),或執行之後會造成反效果(受刑人待的時間太短,還沒被教化、矯正之前反而可以入監「進修」),所以才有這個制度,視個案狀況替換原本的刑罰。
公然侮辱罪可能判處拘役或罰金,拘役本身可以易科罰金[8]、易服社會勞動[9],而如果被判處罰金,在受刑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可以易服勞役[10]。
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
公然侮辱罪是否過度干預人民的言論自由?應不應該用刑罰來處罰?其實是已經討論很長一段時間的問題,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也對於妨害名譽這種輕微犯罪應該除罪化、避免過度耗費刑事訴訟資源等問題進行討論[11]。更有法官對於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要求、比例原則有所質疑,進一步聲請釋憲[12]。
如果公然侮辱罪真的除罪化,也不代表出口侮辱人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倡議者只是希望將這類妨害他人名譽跟情感的糾紛,一律回到民事法律關係處理,而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放在其他較有追訴必要的犯罪上,這點是常常產生誤會的問題,務必要注意呢!
公然侮辱罪是否過度干預人民的言論自由?應不應該用刑罰來處罰?其實是已經討論很長一段時間的問題,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也對於妨害名譽這種輕微犯罪應該除罪化、避免過度耗費刑事訴訟資源等問題進行討論[11]。更有法官對於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要求、比例原則有所質疑,進一步聲請釋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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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II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 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I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III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
- 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可參考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會後記錄。
- 張淵森(2020),〈法官聲請釋憲(五):爆粗口=公然侮辱罪?追求禮貌國還是法治國?〉,《鳴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