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可能單獨罷免其中一位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有規定,總統、副總統參選要聯名登記[1],但並沒有規定罷免要聯名。罷免案的提案是立法院的職權[2],立法院可以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第1項,對總統「或」副總統提出罷免案提議[3],所以可能單獨罷免其中一位。同樣的概念在總統副總統選具罷免法第74條的修法理由也有提出[4]。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可能單獨彈劾其中一位
同樣地,向憲法法庭聲請彈劾總統、副總統也是立法院的職權[5],立法院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第1項,可以對總統「或」副總統,向憲法法庭聲請彈劾[6],所以也可能只彈劾其中一位。
延伸閱讀:
陳重仁(2022),《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
楊舒婷(2022),《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
註腳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第1項:「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74條修法理由(2003/10/29):「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對於罷免案則無相同規定;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係立法院之職權,惟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態樣不一,有關罷免票之印製,如立法院提案單獨罷免總統、單獨罷免副總統或以不同提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總統、副總統罷免票依立法院之提出情形分別印製,應無疑義,至立法院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為明確罷免票之印製,爰增列第一項,明定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以資明確。」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第1項:「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