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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2022/5/1、2021/5/1勞動節分別是週日、六,是否可以補休呢?


2022/5/1、2021/5/1勞動節分別是週日、六,勞工是否可以補休呢?
應該統一在哪一天補休?週一還是週五?或是每家公司老闆、員工開會有共識決定同一天補休?還是每位員工可以自由決定多安排一天休假呢?


非常感謝前一位回答者相當實用的資訊,因應勞動節在2021、2022年都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時,雇主應該讓勞工補休的討論,簡單整理回答與留言如下:

勞動節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必須給補休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和其他的國定假日一樣,雇主必須給假[1],不論是一般的正職勞工,或是兼職的打工族[2],勞動節都可以依法放假。但是當勞動節剛好是休息日或例假日(勞工常見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就是週六、週日),例如2021年5月1日勞動節剛好是週六、2022年5月1日又剛好是週日,這時候,雇主必須依法令讓勞工在工作日補休[3]
補休要補在哪一天
至於補假要補在平常上班日的哪一天,並沒有硬性規定,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排定[4],也就是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主管)和個別勞工協商,當然雙方也可以先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討論初步方向。也可以考慮比照銀行業2021年在4月30日補休、2022年則在5月2日補休[5],約定在同一天休假[6]
補休日上班的工資
雖然提問人沒有提到,但補充說明一下如果補休日上班,要怎麼計算工資的問題。勞動節補休的性質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雇主希望勞工勞動節的補休日來上班,要得到個別勞工的同意,而且要加倍發給工資[7],也就是除了當天的工資要照給以外,雇主還要再額外加發一天的工資給勞工[8]
至於老闆如果說要用調班方式,把勞動節補休調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不給加班費,是否合法?建議可以進一步參考:《5/1勞動節(非假日)以調班休假方式辦理,沒有加班費這樣適法嗎?》。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關於打工族等兼職勞工的休假、工資、加班費等權利,可以進一步參閱:余青慧(2020),《打工族的法律保障——談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2014/5/21):「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2020),《中華民國110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2021),《中華民國111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
  6.   中央社(2021),《勞動節逢休息日或例假 勞動部:勞資協商補假》。
  7.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8.   關於假日出勤的工資要怎麼算,可以參考:林大鈞(2021),《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4-24 07:04:51
請問如果5/1離職,4/30還能放假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4-09 01:30:47
請問 如果公司不是固定休六日的 是幾乎每天營業 ,排班制的,那時薪人員5/1.5/2可領雙薪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4-11 03:27:15
國定假日原則上要依法給假,但雇主可以經勞資協商、雙方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不算雙倍薪資。 有問題也可以詢問當地的勞動局,或撥打1955詢問。 參考問答: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715
匿名(認證法律人)
讚: 4 留言: 6
2021-02-09 09:16

詢問人你好: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以及[1]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2]所定的休假日。
如果遇例假日,雇主應予補休,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3][4]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1 條規定:「(第一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第二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4.   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 3字第 1030130894 號令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1-02-09 09:31:44
您好,想請問「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會需要開勞資會議決定統一補休日嗎?或是資方必須跟每位員工各自協商決定補休時間?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02-09 11:22:24
「勞資雙方」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與個別勞工協商,但雙方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就初步方向討論,亦無不可。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1-02-09 13:10:22
謝謝您解答,很清楚。 我想這是今年許多企業會遇到的問題,能夠幫助到其他人。
溫政霖(一般會員) 2021-04-13 10:08:58
想請問一下,為何不是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是因為有其他解釋嗎?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1-04-27 03:49:55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是2014年6月11日修正的,有查到2014年4月24日內政部公告(台內民字第1030148288號)立法理由:「二、現行條文之訂定,係為配合「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實施計畫」公務人員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調移部分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至週末,另軍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業務特殊之人員是否比照辦理,由各主管機關決定.......」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68239
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12 17:25:39
您好,請問如果是週六要上班的人,國定假日遇上週六有調整為休假,那國定補假日補在周五的話,還用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