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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收到刑案傳票,上面附上悔過書

匿名(一般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刑事訴訟 2021-06-03 04:57

一月因為公司的關係被檢調調查,後來做完筆錄就回家等待通知,在今天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內容有附上一個悔過書跟開庭通知單。
傳單上面寫到若填寫悔過書寄回去可以不用開庭,並有機會獲得政權不起訴處分。
悔過書內容大概是:我願意承認犯罪,並保證以後不會在做這樣的事情。
我想請問這份內容是指填寫然後寄回去,是不是就會不處分處理。
疑慮的點是悔過書要承認我犯罪這一塊,是不是我承認了就會以刑法去判刑之類的,但我自己也是覺得蠻冤枉的,因為公司的問題變成我有罪。我很怕承認犯罪會變成是犯罪的共犯。
還有職權不起訴也只是有機會並不是一定。
導致我現在非常不安,不明白我到底要怎麼做會比較好?希望有經驗的大家能解答我的疑問,謝謝。


不起訴處分與悔過書
職權不起訴
提問中所問到的職權不起訴,是一種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但仍然可以在考量被告所犯的罪名及各種情況後,不起訴被告的一個制度[1]。2001年的舊法規定,檢察官可以在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屬,實際上有真的去提出告訴的人)同意的情況下,要求被告寫悔過書,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現行法其實沒有寫悔過書的規定,應該是一種實務上的習慣。
如果被告認為自己並沒有犯罪,也可以為自己抗辯
刑事程序中,被告如果認為自己是清白的,也可以合法行使自己的防禦權、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所以如果認為檢察官的控訴是不合理的,仍然可以為自己辯護,只是可能必須承受後面偵查、審判的過程,同時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不能保證一定可以獲得無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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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黎勝文(2021),《做錯事一定會被關嗎?淺談微罪不舉制度》。
法律百科(2020),《緩起訴處分悔過書範本》。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