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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想問一下有關婚姻效力的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婚姻 2021-11-07 09:19

在108年1月法院裁決甲乙離婚,在108年11月時,乙與丙結婚,但在109年11月時上訴法院判定離婚判決無效。想請問這時甲與乙還有乙與丙之婚姻效力為何?


重婚原則上無效
我國法律禁止結婚的人再次或同時跟其他人結婚[1],重婚原則上是無效的[2]
重婚有例外有效情形:當重婚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善意而且沒有過失,相信對方已經成功離婚,此時後面這段婚姻就會例外有效[3],前面的婚姻會消滅[4];但所謂相信對方已經成功離婚的根據,只限於相信「兩願離婚登記」和「離婚確定判決[5]」這2種情形,如果不是這2種情形,例如雖然有離婚判決,但還在訴訟中判決還沒確定,重婚的雙方看到還沒確定的離婚判決就去結婚,是不能主張重婚例外有效。

 

關於重婚、婚姻無效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2),《怎麼樣的婚姻會無效?》。

甲乙、乙丙的婚姻效力
甲乙的婚姻有效
甲乙之間雖然有離婚的官司,法院也曾一度判決離婚,但因為這個的判決並不是確定判決(後續還有上訴),所以甲乙在108年1月並不會因此發生離婚的效力;況且上訴後又沒有准雙方離婚,因此甲乙的婚姻在108、109年間都還是持續有效的狀態。如果雙方沒有和解調解、兩願離婚的共識,甲乙的婚姻關係必須等到訴訟確定結束,也就是甲和乙都不能再上訴,才能確定是否離婚;在離婚官司進行中、裁判還沒確定之前,甲乙的婚姻關係都是持續有效的。
乙丙的婚姻無效
既然甲乙的婚姻關係持續有效,乙再跟丙結婚就是重婚,乙丙的婚姻無效。況且甲乙之間的離婚官司還在進行中、還沒確定,乙拿到的不是離婚的確定判決,因此乙丙不能主張因為相信「離婚確定判決」,重婚例外有效。


延伸閱讀:
陳重仁(2022),《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

註腳

  1.   民法第985條:「
    I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II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7條:「
    I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II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III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2.   民法第988條第3款本文:「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I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II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3.   民法第988條第3款本文:「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第3項:「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4.   民法第988條之1第1項:「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第3項。
  5.   關於什麼是確定判決,可以參考:王琮儀(2020),《確定判決及終局判決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