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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第一順位已送件拋棄繼承 第二順位何時可開始繼承


拋棄繼承在什麼時候生效?
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知道繼承時起3個月內,用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1],這份拋棄聲明書送到法院的同時,就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了[2]。這是因為拋棄繼承是一種「單獨行為」,也就是它的生效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包括法院,雖然要依法送件到法院才算拋棄繼承,但法院也只能確認形式符合(例如聲請人是不是合法的繼承人、有沒有在3個月內聲請等),就會准予備查,不能進行實質上同意或不同意的審判。所以在拋棄聲明書到達法院瞬間,就算是拋棄繼承生效了。
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將拋棄繼承的文件送到法院,接下來,就會由配偶和其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包括子輩、孫輩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和配偶共同繼承[3]

關於繼承的順位,可以參考林意紋(2021),《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雖然拋棄繼承了,還是要暫管遺產
不過,為了避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覺得遺產也不是自己的了,就不想管理遺產、把它們丟在那任由不見或壞掉,害其他繼承人或死者的債權人受到損害,民法有規定,拋棄繼承人就自己所管理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管理之前,要先暫時管理[4]
如果後順位的繼承人也想拋棄繼承
雖然前面說到,當繼承人把拋棄聲明書送到法院的同時,就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了,也就是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可以依序繼承;但如果其他應繼承的人也想拋棄繼承,一樣要在3個月內用書面向法院表示。這「3個月」要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是從他知悉可以繼承開始起算[5]。例如後順位的繼承人可能身在遠方,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也不知道前順位的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等到收到前順位的繼承人寄發拋棄繼承的書面通知[6],發現自己是有繼承權的人了,就要從這時候起算,在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關於拋棄繼承的時點認定、要準備哪些文件等,可以參考蕭慧宜(2020),《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註腳

  1.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2020/11/25):「又拋棄繼承為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之要式行為,故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法院,即須審查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符合該條項規定之方式,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於其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發生拋棄之效力。至其是否符合程式、程序之要件,與已否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係屬二事,縱其書面就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應表明事項之記載不完全,或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費用,致其聲明經法院裁定駁回,亦不影響其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所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3.   民法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
    I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V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VI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4.   民法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5.   民法第1176條第7項:「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6.   民法第1174條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