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服務退費的問題,建議您可以先詳閱當初與業者簽訂的契約,看看上面退費的條件是如何約定的。
瘦身美容業者必須遵守政府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太確定提問者購買美容服務的內容是什麼、屬於哪一類。如果美容服務的內容是為了控制調整消費者的體型、體重,由業者利用手藝、機具、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保持或改善消費者身體的健美感,就是所謂的「瘦身美容」服務,契約內容必須遵守政府規定。如果不確定業者提供的服務屬於哪一類,不妨可以先查查看業者登記的營業項目中有沒有「JZ99110 瘦身美容業」,作為初步的判斷。
如果是瘦身美容業,衛生福利部針對這類的消費型態有訂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瘦身美容業的美容SPA館、美體中心、美學館等業者要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時,必須遵循這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使雙方簽的契約中沒有約定,政府的版本也會自動成為契約條款[1]。以下就依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說明解約退費的問題。
如果是瘦身美容業,衛生福利部針對這類的消費型態有訂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瘦身美容業的美容SPA館、美體中心、美學館等業者要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時,必須遵循這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使雙方簽的契約中沒有約定,政府的版本也會自動成為契約條款[1]。以下就依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說明解約退費的問題。
業者搬家沒有經過消費者同意,消費者可以解約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當業者沒有經過消費者同意,就逕自搬家、變更服務地點,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屬於可歸責業者的事由,也就是業者必須負責[2]。此時,消費者就可以主張終止契約或解約,請求業者退費;業者扣掉已經上過幾堂課的費用,剩下的必須在解約後30天內退還,而且不可以扣任何解約手續費[3]。
即使消費者同意搬家,仍可以解約
即使業者搬家是消費者同意的(例如簽約前就知道業者日後將搬家,但還是簽約了),業者沒有錯,消費者上課後還是可以不附任何理由終止契約[4]。不過這時候可以退回來的錢可能會比較少,除了已經上過的課程費用要扣掉,如果雙方有約定手續費,業者還可以扣掉手續費,但手續費的金額有上限,不可以超過「契約總費用-(已上的課的費用+已領且拆封的附屬商品的價格)」的10%[5]。
再次呼籲,如果業者藉口已經消費了就不得要求退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類似的話術,即使在契約中明訂,也是無效的[6]。
再次呼籲,如果業者藉口已經消費了就不得要求退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類似的話術,即使在契約中明訂,也是無效的[6]。
建議尋求諮詢
然而,本件美容服務退費的問題仍可能因為個案案情不同而有差別,無法一概而論。關於消費糾紛,建議您可以撥打行政院消保會的「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7]進一步諮詢。
後續如果發生糾紛需要申訴,可以先找業者、消保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或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8]。消費爭議的申訴方式,可以另外參考:《發生消費糾紛要怎麼申訴?》。
後續如果發生糾紛需要申訴,可以先找業者、消保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或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8]。消費爭議的申訴方式,可以另外參考:《發生消費糾紛要怎麼申訴?》。
延伸閱讀:
詹森林(2020),《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註腳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
VI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5點第1項:「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5點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1、2項:「
I 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 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II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1項。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3、4項:「
III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IV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I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II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III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