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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租車時車輛故障賠償糾紛

匿名(一般會員)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23-02-13 21:45

您好,我在ㄧ家租車行租車,原來已訂了ㄧ台車,可是當天到達現場時,業者說我要租那台車不見了,然後業者就挑ㄧ台租給我
然後開出去4小時,上高速公路引擎冒煙,
我馬上熄火靠路間,也馬上通知業者,拖吊到修車廠,問題如下

1-回去時業者還說是不是我亮燈硬開,我說沒看到亮燈
2-車輛拖吊到他們認識民間修車廠修理
3-修完車,提供估價單給我,引擎大修,要求我賠償11萬
4-我告知,我沒辦法接受無理賠償,我已經跟消保會提出申訴
5-業者打電話來說要告我
6-租車開出去4小時,車輛故障,全部都算在我頭上很不合理

請問業者說要提告?
如果是刑事會成立嗎?


檢視交通部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關於向租車行租車後,車輛毀損後的修繕方式、責任負擔等內容,消費者可以先確認手邊的契約,此外,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交通部訂定了「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車行(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租車契約內容必須符合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交通部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中有,但業者給的契約中沒有,交通部的版本會直接成為雙方的契約內容[2]。所以,消費者想要釐清租車後車輛毀損的修繕方式、費用負擔等問題,除了看自己手邊的契約,還可以檢視上述交通部公布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就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說明。

租車車輛毀損的修繕方式與費用負擔

車輛擦撞或毀損的情形,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3]中,說明承租人要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契約上可以約定要送原廠或是其他雙方合意的修車廠修理,可以先看看契約上有沒有約定。

其次,如果車子壞掉是承租人的錯(法律上稱為可歸責於承租人),那因此所產生拖車費、修理費,以及修車期間的租金,都是承租的消費者必須負擔。

至於提問人提到無法接受無理請款的部分,實務運作上確實有時會遇到對方主張的項目或金額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如果維修的零件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就不應要求承租人負擔;或是修理的零件是用以新品換舊品,就要折舊[4],不可以請求全部的維修費等。但具體情形仍必須個案討論,無法一概而論。

原則上沒有刑事責任

至於要提告的部分,一般來說雙方爭執的內容應屬於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要不要賠、要賠多少錢等,業者確實可以提告請求民事賠償。在承租人不小心造成車輛毀損的情形下,原則上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刑法只處罰故意毀損器物罪[5],不處罰過失毀損)。

消費爭議可以諮詢消保會

關於租車的消費糾紛,建議您可以撥打行政院消保會的「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6]進一步諮詢。
後續如果發生糾紛需要申訴,可以先找業者、消保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或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7]。消費爭議的申訴方式,可以另外參考:《發生消費糾紛要怎麼申訴?》。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王綱(2022),《提前取消租車被扣全額定金?你知道你可以說「不」嗎?》。

註腳

  1.   行政院(2015),《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
    IV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進一步內容請參閱:詹森林(2022),《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3.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0點:「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送□原廠□雙方合意      廠 修理,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一點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承租人負擔。」
  4.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1988/5/17):「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7.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I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II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III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