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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學校是否該幫代課教師投保勞保?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教師 2023-04-14 14:3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十六條之一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何謂符合法所定資格者?
校方以須滿授課12小時者才符合標準?


代課教師雖然不是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不能參加公保,但為了保障代課教師的權益,高中以下的各級學校必須幫代課教師投保勞保,以及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和健保[1]

提問人提出「何謂符合法所定資格」,在代理教師的勞保部分,是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強制投保資格[2]:勞保條例規定年滿15-65歲的勞工,且和學校有僱傭關係又不能參加公保的員工(例如代課教師),學校就必須幫他辦理勞保[3]

關於代課教師的投保規定,請進一步參閱:黃蓮瑛、黃子容(2022),《正職、代理、代課教師的保險有什麼不同?》。

 

至於授課滿12小時,勞保應無此標準,推測可能是「健保」的投保標準:依照相關法規、行政函釋[4],不是每天到校授課的代課教師,如果教學工作在3個月以上,且每週總工時12小時以上,學校就必須幫代課教師投保健保;反之未滿12小時就不在強制投保健保的範圍。所以推測代課教師每週授課滿12小時才符合標準的說法,可能是健保的投保標準,但具體說明仍建議與校方確認,投保疑問也可以進一步諮詢勞保局健保署


延伸閱讀:
陳玠宇(2022),《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薪資與年終獎金各有什麼規定?》。
陳琦姸(2023),《雇主要怎麼處理假日工讀生的健保、勞保和勞退呢?》。

註腳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1:「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2.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I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II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III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3.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4.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1995/7/4):「(二)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