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即使雙方同意拍攝且沒有散布,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互換裸照等性影像[1],已經犯罪。
1. 用互換裸照的說詞讓未成年人提供裸照,無論是由兒少自行拍攝再傳送,或是視訊過程中讓對方拍攝、截圖,即使兒少本人同意,仍可能成立引誘兒少自行拍攝/使兒童製造性影像罪,行為人會面臨3~10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以下罰金[2];且即使行為人(加害人)是15~17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處罰,只是未成年的少年可能另外有減輕其刑[3]、免除刑罰付保護管束[4]的結果。
再次強調,即使未成年兒少本人同意仍可能觸法,這是考量到兒少的心智尚未成熟,可能一時誤信他人而自行拍攝傳送性影像[5]。至於如果對象是18歲以上的成年人,得到對方的同意拍攝、製作裸照等性影像,確實不違法。
2. 承上,現行法規定引誘未成年人自行拍攝、被拍攝裸照等性影像都是有罪的,無論對方是否成年都違法,追訴權時效是犯罪成立時起20年[6]。
至於對方如果散布未成年人的裸照等性影像,則可能面臨1~7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7]。
最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近10年來多次大幅修正,上述僅依照現行法規定說明,至於提問中所述各行為涉及的時間點不明,可能有行為時的舊法與修法後新法不同,究竟要適用舊條文還是新條文等問題[8]。如有具體個案解析的需求,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9]。
延伸閱讀:
林哲辰(2024),《未成年人在公園從事性行為,錄下來傳到群組或網路會被罰嗎?》。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8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第1、2項:「
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少年事件處理法74條第1項:「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修法理由(2023/2/15):「實務上兒童或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易一時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等,並誤信他人而予以對外傳送,造成此類資訊在網路流傳,……。」
-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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