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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判決和裁定的差別

匿名(一般會員) 法律入門法律入門 2019-04-01 13:37

司法裁判分為裁定和判決,請問兩個到底差在哪裡呢?


「裁判」,可以細分成「裁定」跟「判決」[1]

裁定
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2],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
至於針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可以提起「抗告[3]」。
判決
判決主要是針對「實體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相較於裁定,判決的做成比較嚴謹,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的程序[4],而且判決書的形式也有法律明文規定[5]
針對判決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是以提起「上訴」加以救濟[6]

 

關於裁定與判決的差別以及相關例子,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0),《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2.   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3項:「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3.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4.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I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II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5.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
    I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II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III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IV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6.   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一、裁定與判決都是裁判的下位概念,即法院的裁判可分為︰

 (一)裁定︰用於與程序事項有關的程序裁判。例如,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裁定︰

 主文

本件應由廖俊隆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變更為廖俊隆,有新北市政府令可稽,自應由廖俊隆為該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二)判決︰用於與實體上判斷的實體裁判。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6-28 10:42:42
這個表格作得好有趣,這樣的版面相當清楚喔~ ^^